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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8
八、地方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戶籍時,應副知其原戶籍所在地之
    性侵害防治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