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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7
七、受保護管束人不依性侵害防治中心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,或
    接受之時數之不足時,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通知執
    行保護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檢察署。
    地方檢察署於接獲前項通知時,應依法審查受保護管束人有無違反保
    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所規定之情形。如有違反而情節輕
    微者,應予以告誡;其情節重大者,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
    刑之宣告,或通知原執行監獄,執行監獄得報請撤銷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