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6
六、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接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檔案資料後,經確認為假釋
    或受緩刑宣告之受保護管束人(以下簡稱受保護管束人)者,應將其
  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遇書及實施日期,通知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
    檢察署。
    地方檢察署接獲前項通知後,應加強輔導受保管束人,促其按時接受
  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,並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其
    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