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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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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按月將對於受保護管束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
      情形通知該管地方檢察署。地方檢察署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
      間屆滿時,應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