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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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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,得與該管地方
      檢察署共同舉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