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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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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,得派員持公函向
    該管地方檢察署請求閱覽受保護管束人之資料,必要時得予影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