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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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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時,應
  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(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六
    )。
   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,向法院
    聲請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;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檢
    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,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
    定,提出聲請書(格式如附件七、八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