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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13
十三、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持機關公函,至轄區建置機關
      或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,每季至少一次。其監督重點如
      下:
  (一)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。
  (二)實施通訊監察者,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。
  (三)實施通訊監察者,有無逾期監察情事。
  (四)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交付。
  (五)執行機關有無未請求交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情形。
  (六)通訊監察書及相關資料。
     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,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。其監督報告書如
      附件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