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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10
十、司法警察官於調取通信紀錄後,應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或同意聲請之
    檢察官,如未能執行者,應敘明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