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
8
八  銷燬獲案槍枝刀械,得以熔燬、切割或破壞等方法行之;如以切割或
    破壞辦理,應由機械修理廠再行委由其他機關或民間進行熔燬,並負
    責派員監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