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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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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察機關送交銷燬獲案槍枝刀械,應於執行銷燬當月五日至十日前,
    集中一次送交,每枝槍枝刀械應加貼機關封條、編號,以透明袋包裝
    ,並檢具清冊(一式三份,一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「以下簡稱臺高檢
    」、一份送內政部警政署、一份由機械修理廠留存,格式如附件一)
    、照片,載明廠牌、型號、槍種、槍號及刀械種類,交由機械修理廠
    簽收掣據,載明受理時間、數量,送交單位及人員(格式如附件二)
    ,如數量不符或資料不齊者,送交機關應先予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