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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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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  辦理銷燬工作辛勞得力,著有成效者,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;其
      有違失責任者,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