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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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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協同辦案之案件,辦案成績歸主辦檢察官。但協辦檢察官得折計辦案
    件數,其折計方法,視個案情形,由檢察長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