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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5
五、檢察官就所受理之第二點所列案件,認有協同辦案之要時,亦得提出
    協辦檢察官人選,簽請檢察長核可後協同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