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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
第 4 條
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,原則上宜單獨傳喚,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
記載案由,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
通知書後,送達被害人,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