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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
9
九 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律師公會。
    評鑑決議確定後,法務部或名該法院檢察署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
    之服務機關及法務部人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