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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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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每司法年度之始,經所屬檢察長、主任
    檢察官、檢察官開會議決,選定相當人數之一、二審檢察長、主任檢
    察官、檢察官及經徵詢同意之法學教授 (指在大學講授法律科目之專
    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兼任教授,獲有聘書者) 為評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
    ,列名造冊送法務部備查;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,由各檢察署
    檢察長邀請該署二人以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場,公開抽籤決定
    該件評鑑委員會成員。
    前項各檢察署應推選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,各為其所屬現職檢察官人
    數之三分之一,候選人人數如非整數者,小數部分以一人計。
    評鑑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、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檢察長、主
    任檢察官、檢察官外,其餘委員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斟酌受評鑑人之
    審級等情形,決定委員之類別後抽籤定之。
    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,致無法作成決議時,各該檢察署檢
    察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。
    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時,由資深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
    察官代理之。
    法務部人事處應於每司法年度之始,選定相當人數之部內單位主管、
    檢察總長、檢察長及徵詢同意之法學教授 (指在大學講授法律科目之
    專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兼任教授,獲有聘書者) 為評鑑委員會委員候選
    人,列名造冊送請部長核定後,遇有評鑑事件時,簽請部長遴聘委員
    。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,致無法作成決議時,應另行簽報
    ,遴聘遞補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