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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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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實施電信監察工作所需之器材與工具,由執行機關自備,電信機關 (
    構) 除調撥線路供為使用外,不提供其他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