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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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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因執行監察工作需至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內作業之人員,由受理執
    行單位在執行通知單上註明派遣人員姓名,其他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進
    入,人員進入時並應接受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之門禁管制、身分查
    核及遵守有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