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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19
十九  電信及郵政機關 (構) 人員對於監察工作之案情及有關作業過程等
      ,均負有保密之責任,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監察他人
      秘密通訊或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,無故洩漏或
      交付者,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