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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17
十七  執行監察工作所得各項監察資料由受理執行單位通知原聲請機關前
      來取件,於電信機房或郵政機關 (構) 內執行所得之監察資料,除
      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外,應經受理執行單位之協助並予登記後,始
      得攜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