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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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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  執行電信監察人員如在機房使用電信機線設備不當或其他可歸責於
      使用人之原因,致損壞設備時,應由執行機關負責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