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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10
十  電信機關 (構) 如因機線設備或性能之限制或因機房設於偏遠地區或
    係無人機房或遇假日、夜間等,致協助執行工作或臨時調派人員確有
    困難時,應主動告知執行單位,以免延誤監察時機。因執行電信監察
    致使用戶通訊發生障礙時,得先予中止執行,同時並將引起障礙原因
    告知執行人員或作業通知單位,研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