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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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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、贓物犯,不論其犯罪行為係
    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,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,均得請求
    法院宣告強制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