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
3
三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,以被告成立竊盜罪、贓物罪為前提要件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