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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9
九、檢察案件,其民事、家事及非訟業務卷宗號數,依事件之種類,於號
    數上冠以字樣如下:
(一)檢察官參與民事、家事及非訟事件:「民參」。屬於上訴、抗告或
      再審程序者,分別冠以「民參上」、「民參抗」、「民參再」。
(二)檢察官參與當選無效之訴:「選民參」。屬於上訴、抗告或再審程
      序者,分別冠以「選民參上」、「選民參抗」、「選民參再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