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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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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五、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承辦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        ,報結之:
    (一)偵查案件: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
          公訴或處分不起訴者。
    (二)再議案件:經處分駁回、發回續行偵查、命令起訴,或檢察官
          簽述理由,通知聲請人其他作結者。
    (三)移轉管轄:經審核案卷並為核准與否之簽辦者。
    (四)第二審案件蒞庭:分案後月終報結。
    (五)答辯案件: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案件,經檢察官製作答辯書提出
          答辯者。
    (六)審核相驗案件:審核案卷檢驗報告書、解剖報告書、鑑定報告
          書等,經簽具指正事項者。
    (七)調查案件:經檢察官自行調查完畢或令所屬檢察署調查簽報者
          。
    (八)其他案件: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