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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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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注意查核承辦收案、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
        案先後次序,將案件全部納入分案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