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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21
二十一、下列情形,不得另立卷宗號數:
    (一)同一案件,已分偵字樣,復據告訴、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
          者。
    (二)偵查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,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
    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