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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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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檢察機關於收案後,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。卷宗號數,應按年
    度、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,分別編號。
    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終結者,仍用原卷宗號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