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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16
十六、其他檢察業務卷宗號數,依案件之種類,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:
  (一)協助及受囑託代執行案件:「助」、「執助」。
  (二)聲請對律師移付懲戒案件或督導律師業務:「律他」。
  (三)法律宣導:「律宣」。
  (四)選舉查察:「選察」。
  (五)候選人、監察員及助理人之選舉消極資格之查證:「選查」。
  (六)視察監、院、所、保安處分處所:「視察」。
  (七)非因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,調閱案卷審查判決而未上訴之案
        件:「核判」。
  (八)調閱案卷審查裁定而未抗告之案件:「核裁」。
  (九)檢察機關等查獲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
        案件所移送之報告單:「兒報」。
  (十)其他聲請案件:「他聲」。
  (十一)簽請檢察官審查行政業務之案件:「他審」。
  (十二)地方檢察署辦理檢舉獎金審核、撥付事宜:「選獎」。
  (十三)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檢舉獎金審核、撥付事宜:「選
          獎議」。
  (十四)最高檢察署辦理檢舉獎金審核、撥付事宜:「選獎審」。
  (十五)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查
          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之案件:「兒查」。
  (十六)辦理修復式司法執行方案專責小組受理申請或轉介之案件:「
          檢復」。
  (十七)辦理被害人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之案件:「聲知」
          、「執聲知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