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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13
十三、證人保護業務卷宗號數,依案件之種類,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:
  (一)檢察官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及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案件:「
        證保」。
  (二)檢察官停止證人保護書案件:「停證保」。
  (三)檢察官變更證人保護書案件:「變證保」。
  (四)司法警察或執行保護機關聲請核發、停止、變更證人保護書,或
       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聲請核發停止、變更證人保護書
        案件:「聲證保」。
  (五)司法警察機關先採取證人保護措施,事後陳報檢察官案件:「陳
        證保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