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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1
一、為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、告發或自首起見,各級檢察署,應各裝設電
    鈴一具,定名申告鈴,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