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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評鑑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
第 8 條
申請評鑑者,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,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:
一、申請者之姓名及所屬機關;如係機關、團體,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。
二、受評鑑人之姓名及所屬機關。
三、符合第五條所列得受評鑑之事實及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