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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評鑑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
第 5 條
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付評鑑:
一、濫用權力,侵害人權者。
二、品德操守不良,有損司法信譽者。
三、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。
四、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。
五、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。
六、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。
七、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