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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7
七、檢察官處理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在押被告之刑事案件,應即訊問,於認
    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情形且有必要時,應依法予以羈押,如
    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情形或認無羈押之必要者,應依法為適
    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