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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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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檢察官在審判程序到庭實行公訴時,應隨時注意促請法官注意有無冒
    名頂替之情事。如發現到庭之被告與偵查階段之被告不同時,應即主
    動簽請分案偵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