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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8
八、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(詢)問被告、犯罪
    嫌疑人時,應令其就犯罪始末連續陳述,不宜於訊(詢)問內容告知
    所涉犯罪事實,令其答稱有或無、是或不是、對或不對,或僅訊(詢
    )問對於移送事實有何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