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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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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確實查獲冒名頂替
      者,應由各該機關酌予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