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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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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,除函送判決書外,應另檢
      附偵、審筆錄簽名、照片、口卡片等資料。如需發監執行者,應採
      取受刑人之指紋,以供比對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