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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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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檢察官相驗屍體,如發現有犯罪嫌疑,應縝密勘驗現場,搜集有關犯
    罪證據,凡可供作證或發現線索之關係人,應即時調查訊問,製作勘
     (相) 驗筆錄 (如附件三) 及訊問筆錄,詳載勘驗及訊問結果,不得
    含糊或遺漏,以防嗣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情事,其犯
    罪線索及證據無法立即調查者,應提示要點,指揮司法警察偵查之,
    並隨時密切聯繫,督導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