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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3
三 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二點所為之現場初步調查,應注意下列事項:
 (一) 死者姓名、年齡、出生地、住居所等項及其他特徵。
 (二) 屍體停放處所。
 (三) 發現經過。
 (四) 死亡經過。
 (五) 現場遺留物品。
 (六) 通知死者家屬及現場目擊證人聽候訊問。
 (七) 無名屍體之採取指紋及攝影。
 (八) 對於屍體之掩蔽及保全措施。
 (九) 應維持現場之完整,不得任意破壞,而影響案件之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