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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15
十五  檢驗或解剖屍體,遇有案情複雜,預計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一人
      之力不足勝任,或為正確及昭公信起見,得指定醫學專業人員會同
      檢驗或剖驗,命各別或共同提出鑑定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