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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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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案件有期限要點第三十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,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,
    填具遲延案件催辦通知單 (格式如附件三) ,層轉首長核閱後,通知
    檢察官於三日內檢卷層報首長,敘明遲延原因,並送研考科填具列管
    案件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列入管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