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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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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案件有期限要點第三十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,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,
    填具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 (格式如附件二) ,層報首長核閱後通知檢
    察官,促其注意迅速進行,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將辦理情形層報首長核
    閱後送研考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