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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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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檢察機關應依期限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,指定研考科按月檢查書記官
    辦案進行簿,如有未依規定期限進行者,應填具檢查通知單 (格式如
    附件一) ,送請檢察官於三日內敘明未進行原因,層報首長核閱後送
    研考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