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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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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比照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
      理要點 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 獎勵之:
   (一)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遲延案件,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,並無
        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
        ,比照獎懲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。
   (二)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每月均無遲延案件者,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四
       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。
   (三) 檢察長全年全署每月均無遲延案件者,比照前款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