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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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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  高等法院檢察署如發現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,有顯著增加或久未
      結案時,得發交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上級分院檢察署,稽催積極
      進行;或指派檢察官查核遲延原因,如發現有嚴重違失,專案簽辦
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