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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
7
七  檢察官應針對案情內容為重點搜索,避免漫無目標之方式,並應出以
    懇切之態度及維持適度之禮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