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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
3
三 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有無搜索政府機關之必要,應事先與主任檢察
    官研商判斷其必要性與可能扣押之證物,並報請檢察長核可。